环境与化学工程系2016级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华电校研〔2014〕7号)等规定,以及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16级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环境与化学工程系2016级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评选基本原则
1. 按照研究院实际招生人数核算各等级奖学金名额。
2. 2016级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3. 学术型研究生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起排队参加评定。
二、奖励等级与标准
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奖励标准和比例为: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比例为4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比例为4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比例为20%。
2. 学校公布的奖学金比例为评选比例的上限,奖学金的评选遵循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
3. 保留入学资格并申请恢复入学的保研辅导员、支教团推免生,根据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其他保留入学资格并申请恢复入学的学生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
三、评定
1.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和复试总分相加形成入学总成绩。各种奖学金评选优先考虑推免考生,其次为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
2. 优先考虑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学金,推免考生按照复试成绩排队。第一志愿考生入学总成绩加20分后与调剂考生入学总成绩按照成绩高低统一排名。
3. 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考生;同类型考生,初试成绩高的优先;初试成绩相同条件下,国家统考的三门成绩高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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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